夫妻双方在婚前,出于提供另一半心理上的安全感或者其他原因,有时会选择就一些事务签订婚前协议。而在此类协议中,承诺如果不能满足某条件,一方则净身出户这类承诺尤其多。那么,净身出户的承诺在法律上会被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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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就是离婚后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这样的协议一般在婚前就已经签订,表面看来是对爱情和权益的双重保障,出轨一方承担责任,另一方则得到金钱作为补偿。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院认为一般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精神,亦有助于社会公德,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类似于这一类的夫妻净身出户约定是否生效乃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实践中审判分歧很大。关于这一类协议目前学界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协议的认定亦无统一标准。
支持协议生效的一方认为,《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净身出户协议是夫妻约定财产的一种表现方式。
而反对方则认为,净身出户与夫妻财产约定有本质不同,其一,净身出户约定内容宽泛,指定不明,属于约定不明。其二,净身出户多为附条件生效条款,依据约定内容,只有出轨、家暴等触发事项发生后协议才生效。其三,净身出户协议签订之时,一方往往因为畏惧或者不想离婚而签署,存在“非本人意愿”“胁迫”等可能。其四,净身出户协议权利义务严重倾斜,容易导致另一种不公平。
综上,原则上净身出户协议只要是夫妻自愿签订,该协议就是有效的。但是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通常会在兑现净身出户之前加某些限定条件,例如,婚外情等等。而要想主张对方净身出户,同时还必须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证据,而这类条件事物通常取证难度较大,那么,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的要求不被法院支持的几率也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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